配合教務處『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「中央機關及其他所屬各機關(構)不得編列預算,提供大陸地區學生獎助學金,學校不得以中央政府補助款作為大陸地區學生獎助學金」』提案,修改校內獎助學金發放系統(誤發資料將於清冊、檢查資料時列出),請至計算機與通訊中心校務資訊組檔案下載網頁下載更新。 相關法令請電洽分機 31002 教務處綜合教務組洪惠瑜小姐,相關程式問題,請電洽分機 31120。